各单位:
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, 按照上级部门相关要求, 切实抓好学期末和暑假期间安全生产工作,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 提高政治站位, 深化思想认识
学期末及暑假期间学生离校、 搬迁、 高温汛期来临等各类复杂因素交织叠加, 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关键时期, 也是各类事故的易发期。 各单位要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,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, 以“时时放心不下”的责任感和“事事心中有底”的行动力抓好安全工作; 要坚决落实“党政同责、 一岗双责、 齐抓共管、 失职追责”要求, 全面落实本单位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, 层层压实单位内部各类场所、 各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责任; 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扛起安全和发展政治责任, 统筹发展和安全, 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, 认真开展隐患排查, 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, 确保学期末和暑假期间校园安全稳定。
二、 聚焦重点领域, 加强隐患排查
消防、 治安、 实验室、 燃气、 建筑、 在建工地、 食品卫生、 防灾减灾等重点领域的责任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, 做好风险管控。
1.单位自查。 放假前, 各单位要参照《教育系统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指引(试行) 》 (附件 1) , 组织对本单位的实验室、 生产工作场所、 办公室、 研究生工作室等各类场所进行全面、 彻底的安全自查。 安全检查要紧盯本单位安全生产重点领域, 严格落实国家、 学校的各项安全管理要求, 对发现的隐患, 要建立工作台账, 逐一闭环管理。 各单位的安全自查可使用学校隐患排查系统进行。
2.学校抽查。 学校将组织检查组, 对各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, 重点检查各单位安全管理档案、 实验室危险废物、 实验室锂电池、 逃生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及前期隐患整改等情况, 并通报检查结果。
三、 紧盯关键环节, 强化防范举措
1.各单位要按照《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》 《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升行动实施方案》 等文件要求, 认真做好各类场所的假期安全工作。各职能部门要持续做好职能范围内各项安全的监督管理。
2.各单位要建立假期开放场所的清单。 对有工作任务的场所提出专门要求:
(1) 严禁违章用电、 用火, 务必严格落实动火审批程序, 不得进行夜间实验和生产。
(2) 假期中原则上不得进行有危险性的教学、 科研和生产活动, 确需开放的场所, 须经本单位审批。 假期确需开放的实验室要合理安排实验, 避免实验室人员聚集, 开展实验时导师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要到场, 加强对学生实验的安全指导, 密切关注实验状态。
(3) 假期中没有工作任务的场所, 应关好门窗, 切断水电气。 各楼宇应加强门卫管理, 确保门禁和监控系统正常使用。
3.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重要危险源的管控。 要常态化做好实验室化学品、 气瓶、 特种设备、 高温高压高转速设备、 辐射源及射线装置、 同位素及核材料、 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、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等危险源的检查和管理工作, 在工作过程中, 参与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。
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实验室安全综合管理系统, 加强各类重要危险源的信息管理: 化学品管理按照化学品管理模块操作说明(附件 2) 进行动态盘存; 气瓶管理请填写《实验室气瓶使用情况统计表》 (附件 3) 并报国资处技安科, 由技安科统一录入系统, 逐步实行动态管理; 严禁私自违规购买危险化学品、 气瓶, 严格履行审批手续。
4.学生管理部门和后勤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留校学生的教育管理, 严禁学生在宿舍私自留宿他人, 严禁任何人在宿舍、实验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防火重点部位违章使用电器、 吸烟或动用明火。
5.假期有搬迁任务的单位, 应认真制订实施方案, 与搬迁公司签订安全协议, 落实安全责任。
6.对于假期继续实施的基建类、 设备类项目, 责任单位应确保项目的安全实施, 落实书面安全交底工作。
四、 提高防范意识, 做好应急值守
1.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假期值班制度。 值班员要坚守岗位,切实履行职责, 对假期开放场所认真开展安全巡查,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。
2.假期期间执行安全生产“零报告”制度。 2024 年 7 月 7日—8 月 31 日, 各单位安全员每天向值班人员了解本单位安全情况, 于每日 17: 00 前向本单位安全工作负责领导报告,并通过“南航国资”微信公众号( 点击“技术安全—安全零上报”) 报送安全情况。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。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学期末和暑假期间安全管理工作, 加强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安全教育和安全提醒, 严格按要求开展安全检查并落实隐患整改, 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, 确保学期末和假期期间校园的安全稳定。 联系人: 王梓赫 联系电话: 84892903 附件: 1.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指引(试行) 2.实验室化学品盘存操作说明3.实验室气瓶使用情况统计表
校安全工作委员会
2024 年 7 月 1 日